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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问责阶段

2017-03-22 周淇隽 领导文萃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问责条例》;7月17日,新华社发布了《问责条例》全文。7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文谈《问责条例》时再次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问责条例》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由动员阶段进入问责阶段。”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告诉记者,《问责条例》最重要的进步,就是“看到了管党治党不严问题的严重性”。他指出问题所在,“动员三年多,动员千遍,上面早已是九级风浪,但下面一些地方和单位有的还是纹丝不动。”  

李永忠认为,《问责条例》的出台,要义有三:是从政治责任着眼,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从工作责任着手,看问责能不能解决不作为的懒政、怠政问题;是从改革责任着力,推动权力结构改革和选人用人制度的改革。

两大亮点:重组织责任、重政治责任

王岐山在《人民日报》的文章中指出,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以此为出发点,对比之前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问责条例》表现出以下特点:   

是,首次将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并点明了五类问责主体。  

李永忠认为,《问责条例》最大亮点有二:一是重个人责任,更重组织责任;二是重工作责任,更重政治责任。过去问责,偏重于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却未有涉及;大多着眼于业务工作,对于深层次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却鲜有提及。《问责条例》首次将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有所突破。细分看,问责对象主要有五类:一是党委(党组),二是党的工作部门(例如宣传、组织、统战等),三是及其领导成员,四是纪委(纪检组),五是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就是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是,问责方式更严格。

据记者统计,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问责条例》中删掉了民众耳熟能详的引咎辞职等方式,但李永忠认为,  “新的问责方式,既有针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三种,也有针对领导干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原《问责暂行规定》问责方式不含处分: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条例》则包含处分”。

是,重点强调管党治党的政治问责。

李永忠表示,以前的问责主要是业务问责而忽视政治问责。此次《问责条例》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不同,旨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包括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虽然也点出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用人纪律问题,但主要问责内容属于行政问责范畴。

《问责条例》则是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其中第六条规定的六条应当问责的情形,除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前五种情形都围绕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问责效果要看实践和改革

制度反腐研究学者、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何增科教授告诉记者,与问责道理类似,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惩治的力度。提高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可以大大提高惩治的有效性。“中国惩治腐败的力度已经可以达到死刑,关键就是从选择性惩处走向普遍性惩处。”他说。

何增科根据高压反腐之后出现的不作为、廉而无能、廉而不为现象,提出了廉能政治的概念。他告诉记者,建设廉能政治绝不仅仅靠问责就能实现,而是包括理顺薪酬等激励机制、增加透明度和参与度在内的系统工程。

李永忠表示,“利剑高悬的威力在问责,利剑高悬的功夫却在问责外,问责的成功一定要靠改革。问责的终极目标,绝不能仅仅停留在追究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责任,必须寻找出现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反腐、巡视、问责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尽快设立改革试点,改革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和过分落后的选人用人体制这两大根本性弊端,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选人用人体制。”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严厉与严密分清楚。不能只抓严厉,不抓严密。”李永忠指出,问责是从严厉入手,去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中的不严密弊端。如果只重问责的前一半严厉,而忽略通过问责要解决的后一半严密的问题,那么问责的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因为,仅靠严厉的问责解决不了权力结构和用人体制不严密的问题。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二期)

稿件来源:《财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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